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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撞伤亲孙子,尴尬遭遇怎样维权?

2015-04-10 14:35:04 出处:乖乖网 作者:慧琳 儿童护理
标签: 儿童护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周密的调查,妇联的介入扭转了情势,让原本对法律一窍不通的小敬轩一家人意识到维护未成年人权利的重要性。原来,爷爷撞伤孙子也是可以获得法律赔偿的,这让小敬轩一家人看到了希望,也感到意外。

爷爷撞伤亲孙子,尴尬遭遇怎样维权?

在法庭上,泵业租赁公司的老板辩解说,哪有爷爷撞伤自己的孙子,还让他人赔偿的道理?他与此事并无直接关系,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和赔偿义务。保险公司也表示赔偿金额过高,保险合同与受害人也无直接关系。

然而法官却表示,李金对本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故其对小敬轩的受伤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因事发时,李金作为泵业租赁公司的员工,执行公司的工作职务。李金虽未和泵业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其提交的工资表足以证明其和泵业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故泵业租赁公司承担李金应承担的对小敬轩的赔偿责任。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所以某保险公司仍需对原告小敬轩作出赔偿。

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某泵业租赁公司赔偿原告69万元,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12万元,共计81万元。

虽然最终小敬轩一家喜获赔偿,但本案却值得让人深思。随着经济发展,外出务工人员的不断增加,“留守儿童”的数量也在不断上升,这些儿童大多是跟随爷爷奶奶等长辈一起生活,作为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父母却常年在外,监管不力,致使这些儿童在心理成长、人身安全方面的问题得不到解决,以致于诉诸到法院的案件逐年增加。为此,我们提醒广大的父母,在打拼的同时,更要多抽时间陪陪孩子,不要等到悲剧发生时,才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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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合肥市妇联权益部,积极参与妇女儿童的权益问题投诉受理及研究,并加强有关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政策社会宣传,注重发挥妇女法律援助中心、妇女儿童救助站等维权工作阵地的作用,及时地为妇女儿童提供维权服务。2014年,合肥市妇联通过来信、来电、来访、政务直通车、市长热线12345、全国妇联维权热线12338等形式,共接待受理各类案件524人(次),切实帮助维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维权提示:朱友生律师事务所维权

上述案例无疑是一场悲剧,但这样的悲剧经常会发生。

据统计, 2012年度,我国接报涉及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4.6万余起,造成1.1万人死亡、5万人受伤,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那么,在遭遇交通事故时,我们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可以分为以下三步走。第一步,首先我们不要慌张,应及时地报警,待警察到现场处理后,及时地将伤者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待住院治疗结束后,再找肇事者进行协商处理,如果协商处理不行,可以向侵权行为地(事故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二步,那么在协商或诉讼过程中,我们该怎么做呢?在进入协商或诉讼的过程中,我们首先要拿到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以明确在交通事故中肇事方和伤者的责任划分。在确定事故责任划分后,伤者和肇事者向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就伤者遭受的损失进行理赔。在理赔过程中,伤者应该提供医院的住院资料、发票、误工和护理等证明,提供上述证明的目的在于,明确伤者的损失;第三步,如和保险公司协商不成的情形下,作为伤者的选择是将肇事者、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一起起诉到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在这个过程中,作为伤者就需确定肇事者的身份、肇事车辆的车辆所有权人、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及投保险种等。

回到本案中,李金的车祸时是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李金和公司之间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如何确定李金就是公司的员工呢?如果确定为公司员工,那么作为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呢?

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工作时,应该和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事实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大量存在。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劳动者,需要保留和公司之间一切有关的证据,诸如工资表、考勤记录、工作服、工牌、工友证明等,用上述这些证据材料,来证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在本案中,李金在庭审的时候提交了工资表,才使得法院在最终的裁判时,认定其是公司的员工。确定李金为公司员工时,李金造成他人的损失,才可以认定是在履行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李金作为公司员工,为了公司的利益,履行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侵权行为,应认定为是履行职务行为。

依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员工在履行职务行为时,侵权行为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最终,作为肇事者的李金,没有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他应承担的责任由公司来承担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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